在宣揚勇於追求、佔有的社會價值觀下,人們實在很難學會「失去」!
尤其在愛情裡,感性的作祟讓人無法用理性的一面談感情,在沒有高EQ之下,只讓戀人的眼中燃起熊熊報復之火。
當濃情密意轉淡,為了挽回會使出各種手段,無計可施之後除了自怨自艾,更憎恨起對方,利刃、硫酸....,不能挽回,寧可玉石俱焚,但這樣激烈的手段不僅毀了最愛的人,更毀了自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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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:
民法第一千零五 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- (96.05.23修定如下)
1. 重婚者
2.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(此條修正後,適用於男女/男男/女女之間)
3.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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